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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2-12-26
所谓“不正当竞争”,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认为,“不正当竞争”这个术语出自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即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所谓“不正当竞争”,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认为,“不正当竞争”这个术语出自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即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我国在竞争法立法过程中,就条件比较成熟的反不正当竞争先行立法,但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考虑到有些垄断行为已相当普遍,危害了公平竞争秩序,该法也对相关垄断行为作了规定。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才将原先规定的5种垄断行为予以废止。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将其归纳为7种类型。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它包括以下行为:第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第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第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第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贿赂的对象可以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方法通常是直接或间接给予利益,也可能是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凡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鉴于在网络交易中出现了“刷单”“加粉”等灰色产业链,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第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不当奖售行为

不当奖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法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不仅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序良俗。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六)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诋毁他人商誉可能形成对他人企业、商品或“老板”的负面评价,削弱竞争对手对顾客的吸引力,从而争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该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是不正当的、违法的。

(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互联网经济日益发达,网络上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竞争行为也越来越多,层出不穷。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遂以列举加兜底方式对其作了规定,明确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这些行为比较常见,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感同身受。而网络技术和商业手段日新月异,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可能穷尽列举,因此该款第4项规定,经营者也不得从事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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